争执后前妻携儿坠水窖溺亡 男子一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予刑事处罚但赔偿10万,称自己已上诉
来源:创艾特资讯网
时间:2026-07-17 03:41:08
核心摘要:贵州威宁县教师吴先生在与前妻余女士发生争执后,争执致人余女士抱1岁多幼子欲跳水窖自杀。后前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短暂离开,妻携期间母子二人坠入水窖溺亡。儿坠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水窖死亡上诉免予刑事处罚,溺亡男审并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被判吴先生认为关键证据(短信)未被采纳,过失且自身已尽劝阻义务,免予已提起上诉,刑事请求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处罚偿万称自
案情回顾:争执引发轻生念头,但赔劝阻间隙母子遇难
1. 当事人背景与关系变化
- 吴先生:36岁,己已威宁县人,争执致人2014年大学毕业并通过招考成为当地教师。后前案发前已被刑事拘留15个月,后取保候审。
- 余女士:吴先生前妻。
- 关系脉络:两人因性格不合离婚,2021年8月复婚,2022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再次登记离婚,数日后和好并同居。
2. 事发经过:长达7小时的对峙
- 时间:2023年8月5日晚20时许至8月6日凌晨。
- 起因:吴先生带儿子小吴回父母家,因孩子哭闹,余女士辱骂吴先生,双方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
- 对峙过程:
- 余女士抱儿子走向百米外的水窖,扬言跳水窖自杀。
- 吴先生进行劝阻,并试图联系余父(余某)前来劝解,但遭拒。
- 吴先生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果,双方僵持约两小时。
- 凌晨0时至5时:余女士抱儿子坐在水窖口井盖上与吴先生僵持。吴先生多次往返家中与水窖处。
- 关键细节:余女士在吴先生离开期间移开水窖盖子。吴先生返回后再次阻止,余女士抢先坐于移开的井盖上。
- 凌晨4时34分-5时1分:吴先生父亲吴某致电余某劝解未果,通话中吴某指责余女士,引发余女士反驳。
- 凌晨5时许:吴先生离开水窖回家,停留十多分钟后返回,发现母子二人已溺入水窖。
- 救援结果:亲属合力打捞并送医,8时07分医院宣布两人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确认两人均系溺水死亡。
一审判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并赔偿10万
1. 法院认定逻辑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共同生活成员及孩子父亲,在争执后余女士明确表达轻生念头时,已经预见溺亡结果,但因过于自信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 量刑考量
- 从轻/减轻情节:
- 余女士系成年人,自杀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
- 吴先生事中进行了劝阻,事后积极施救。
- 案发后亲属报警,吴先生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供述主要事实,认定为自首。
- 民事赔偿:
- 余父母索赔92万余元。
- 法院酌情判定吴先生赔偿10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3. 争议焦点:关键证据未被采纳
- 吴先生主张:事发前(5时14分)曾向父亲发送短信,内容提及“她要听你说一声对不起就可以了”,意在证明当时余女士情绪已缓和,自己回家是出于此约定。
- 法院认定: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数据恢复,未发现该短信记录。吴先生及其亲属拒绝提供父亲手机进行数据恢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短信存在及余女士情绪稳定,故不予采信该辩解。
当事人回应与上诉:称无罪,关键证据遭拒
1. 吴先生观点
- 无罪主张:认为自己已尽劝阻和救助义务,不构成犯罪。
- 证据异议:强调发给父亲的短信是关键证据。一审首次开庭时曾出示父亲手机,但因手机老化、数据丢失,二次开庭无法提供原件,被法院认定“证据无效”。吴先生表示不知数据为何丢失。
- 身心状态:称从晚10点劝至凌晨5点,长达7小时高强度精神紧绷,导致判断力和体能下降,非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2. 代理律师意见
- 证据链断裂:一审忽略了手机作为原始载体的重要性,仅因数据恢复失败即否定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 因果关系缺失:争执与余女士寻求自杀无直接因果关系。
- 身体极限考量:吴先生已突破身体极限,不能苛求其在极度疲劳下仍保持完全理性的风险预见能力。
3. 最新进展
- 上诉行动:吴先生于6月26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 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 驳回余父母全部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 法院回应:威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确认案件由其宣判,且吴先生已递交上诉状,具体判决内容以判决书为准。
编辑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过失”的认定边界以及“关键电子证据”缺失对事实认定的影响。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最终结果有待上级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