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披露重庆农商银行原副行长舒�...
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近日,官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编报的披露案例《舒某挪用公款、受贿、重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从事公务的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发放贷款归本人使用的定性》正式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明确指向重庆农商银行原副行长舒静,银行原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放贷、行长挪用公款及受贿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度法律剖析。舒�
一、官方 案件核心事实:470万贷款背后的披露“借名”操作
根据披露的案情,舒静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的重庆违规操作行为:
- 违规申请贷款:2013年,舒静利用担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农商职务便利,为入股某小贷公司及从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活动,银行原副以其朋友名义向所在银行申请470万元个人助业贷款,行长并授意下属支行工作人员通过审批。舒�
- 资金流向掩盖:贷款发放后,官方舒静通过多人多次划转资金,最终汇入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其中,400万元用于入股小贷公司,70万元由其朋友个人使用。
- 违规续贷:2015年贷款到期时,舒静利用担任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自行审批并办理了续贷手续。
- 还款情况:2016年至2017年间,舒静分3次归还了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 人物背景与履历匹配
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出,涉案银行系国有参股银行,舒某作为在该行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舒静的履历特征:
- 舒静曾任职务:重庆农商银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光大银行重庆市分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行长助理等。
- 关键时间节点:2015年10月起,舒静任重庆农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 离职与调查:2024年3月28日,重庆农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解聘舒静副行长职务。次日(3月29日),舒静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三、 法律争议焦点:定性为“挪用公款”而非“违法发放贷款”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舒静以他人名义向任职银行申请贷款自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2. 司法认定逻辑
- 整体评价原则:在国有参股银行中,国家工作人员以贷款为名实施挪用公款犯罪,通常包含申请、审批、划转、使用等环节。这些环节按预设计划推进,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整体。
- 主客观相一致:虽然“违法发放贷款”环节形式上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是在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因此,将全部行为整体评价为挪用公款,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罪责刑相适应:相较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更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能更准确反映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四、 判决结果与受贿重罚
2025年7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舒静因以下罪名获刑:
| 罪名 | 刑期 | 罚金 |
|---|---|---|
| 受贿罪 | 有期徒刑12年 | 270万元 |
| 挪用公款罪 | 有期徒刑5年 | - |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有期徒刑2年 | 20万元 |
| 合并执行 | 有期徒刑16年 | 290万元 |
分析:尽管挪用公款罪是本案最具争议且引发广泛关注的焦点,但受贿罪是舒静获刑最重的罪名(12年),并处罚金270万元。
五、 纪委通报:靠金融吃金融,违规收受巨额财物
2024年8月2日,中纪委通报指出舒静存在多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 政治纪律:丧失理想信念,对抗组织审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 廉洁纪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多次接受宴请。
- 具体数据:2011—2020年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1.8万元、高档白酒12瓶、奢侈品包8件。
- 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放贷审核把关不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 经济犯罪:将金融资源作为“自留地”,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将金融审批权作为敛财工具,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六、 监管处罚:终身禁业
在刑事判决之前,重庆农商银行曾因内控失效受到监管重罚。2023年12月,重庆金融监管局开出870万元罚单,原因包括:
* 贷款“三查”不尽职;
* 对大额风险损失调查和问责不到位;
* 非现场统计数据差错;
* 未核实保证金来源;
* 滚动开票等问题。
罚单明确指出,时任副行长舒静对贷款“三查”不尽职部分问题负有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