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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转51万给小18岁情人,妻子起诉追讨,女方竟辩称是嫖资

来源:创艾特资讯网   作者:焦点   时间:2026-07-17 05:16:08

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书,男婚内转驳回赵某上诉,小岁维持原判。情人妻起此前,诉追赵某因与李某保持十余年婚外情,讨女收受李某转账共计511,嫖资157元。在妻子孙某起诉追讨时,男婚内转赵某竟辩称双方系“卖淫嫖娼”关系,小岁转款性质为嫖资,情人妻起而非赠与。诉追

案件背景:婚外情十余年,讨女转账超51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嫖资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男婚内转系合法夫妻。小岁自2015年起,情人妻起李某与小18岁的赵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

在此期间,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网络平台红包及其他方式,累计向赵某支付款项达511,157元。双方相处过程中,还曾结伴前往哈尔滨等地旅游。

庭审焦点:是“包养”还是“嫖资”?

针对款项性质,双方各执一词:

  • 赵某辩称:其与李某的交往中,“钱是第一位的”,每次交易必须支付金钱,无钱则无性无其他服务,属于纯粹的性交易关系。赵某声称孙某对此非法性交易关系一直知情,因此转账性质应为嫖资,而非赠与。
  • 李某辩称:双方相识恋爱长达十余年,转账是基于感情基础、为表达爱意而进行,旨在维持情人关系。该款项不符合临时性、不固定性,不具备嫖资要件,应当认定为赠与

法院认定:符合“包养”定义,赠与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赵某自2015年相识后,多次给付财物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符合包养的定义,不属于卖淫嫖娼。

法院指出,李某在包养赵某期间,给付财物以维持不正当关系,赵某接受财物,双方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然而,李某未经妻子孙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赵某取得财产并非出自善意,且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鉴于赠与数额巨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配偶同意,且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法院认定李某的赠与行为及赵某的接受行为均存在过错,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故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关于孙某诉请赵某支付利息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1. 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2. 赵某向孙某返还赠与款项511,157元。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田原 | 审校:胡亚妮 | 审核:安辉
责任编辑:廖泽宇 UN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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