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不满14岁女孩称被强奸,警方立案后撤案 办案刑警:多部门调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
来源:创艾特资讯网
时间:2026-06-30 03:09:44
核心摘要:2024年7月,两不立案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两名不满14岁女孩(分别为13岁和刚满12岁)指控被两名男子诱骗至出租屋性侵。满岁当地警方虽已立案,女孩但随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称被家属申诉称女孩身心受创,强奸而办案机关及检察机关经多轮调查,警方警多认定执法程序合法、后撤后法律适用准确,案办案刑不存在违法情形。部门
事件回顾:13岁女孩自述“终生痛苦”
据网友叶斌(化名)及家属提供的调查《自述书》显示,受害者小芬(化名)案发时为乌兰浩特市某中学初二学生,为无身份证显示其案发时13岁多。犯罪
- 诱骗过程:2024年暑假期间,事实小芬经同学白某某推荐,两不立案添加了微信好友包某某。满岁包某某多次邀约未果,后以“照骗”为由激将,小芬为自证清白同意见面。
- 遭遇侵害:2024年7月12日,小芬抵达包某某指定的公寓。屋内另有另一名男孩武某某。小芬在自述书中称,两人先后对其实施强奸。武某某曾录制视频,并提及小芬认识的另一名女孩小英(化名)。
- 事后威胁:小芬称自己两次均进行了反抗。事后,两名男子以曝光视频为要挟,多次迫使小芬见面并发生关系。
报案与立案:警方初查后决定撤案
7月21日,小芬身体不适,要求包某某支付医药费。据小芬自述,包某某带人闯入其家中指责其“敲诈勒索”,并殴打在场的小英。小英母亲黎女士得知后,陪同小英和小芬前往五一派出所报案。
- 立案阶段: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于2024年7月22日出具《立案告知书》,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立案调查。
- 嫌疑人情况:包某某、武某某于7月21日23时许被抓,次日23时许被取保候审。家属称两人作案时均16岁以上。
- 撤案决定:2024年11月29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家属莫女士(小芬母亲)表示未在撤案决定书上签字。
家属困境:女孩确诊焦虑抑郁,两年居家休学
事件对小芬及其家庭造成巨大冲击。
- 身心健康受损:2024年7月26日,兴安盟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小芬患有“焦虑抑郁”。同日,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评估显示,小芬自杀风险等级为“高风险”(总分9分)。
- 生活停滞:案发两年间,小芬和小英均无法继续上学,长期居家。小芬整夜失眠,母亲莫女士放弃工作全职陪伴,母女二人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小芬在自述书中写道:“我很不明白,他们两个人干了坏事,为什么会无罪呢?”
官方回应:多部门调查确认“无犯罪事实”
针对家属的质疑,办案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回复:
- 警方解释:办案刑警表示,两名嫌疑人承认发生关系,但否认强奸。结合监控视频(显示事后三人共同吃麻辣烫、打台球、聊天)及笔录,认为“没有看出强迫迹象”,难以认定违背女性意志。此外,警方指出嫌疑人辩称“不知道女孩不满14岁”,且女孩外表、发育特征较成熟,易被误认为15-16岁。
- 检察院监督:2025年6月,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回复家属,经监督,未发现警方在撤案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
- 公安机关复核:2025年7月,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再次回复,称“该案不存在执法问题,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核查结论准确”。
- 信访结果:家属向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举报,事项经多级转办后,兴安盟公安局答复称“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办理”,但家属称未收到正式的受理通知书。
法律专家观点:幼女年龄认知与定罪标准
针对“不知对方不满14岁”的辩解,法律界人士指出:
-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法律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性侵害,如无极其特殊例外,一般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
- 北京青少年法援与研究中心:认定“不明知”需同时满足三个严苛条件:
- 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
- 行为人已尽足够谨慎义务,一般人亦难以避免误判;
- 幼女的身体发育、衣着打扮、言谈举止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
- 刑事责任年龄: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指出,嫌疑人若已满16周岁,即应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身份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家属诉求
小芬母亲莫女士表示,女儿身心受创,家庭氛围压抑,希望为女儿讨回公道。叶斌称,不仅为了正义,更希望警示其他家长保护孩子,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截至发稿,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未就此事给予进一步回应。
(注:文中受害人与家属均为化名,以保护隐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