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获刑!成都高新区一火锅店回收“口水油”持续一年熬制锅底给客人食用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7月11日,口水油记者从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人获人食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生产、刑成新区续年销售有毒、都高店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火锅并组织辖区二十余家餐饮企业代表旁听庭审,收持以案释法,熬制强化行业警示。锅底给客
案件详情:回收“口水油”混合新油销售长达一年
经查,口水油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人获人食涉案餐饮店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授意并安排店长刘某、刑成新区续年“打锅工”周某某及厨师李某某,都高店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火锅锅底(即“口水油”)进行回收。
作案手法包括过滤残渣、收持提炼杂质及高温熬制,熬制随后将处理后的“口水油”与新鲜食用油混合,重新配置成火锅锅底并销售给消费者。此外,刘某还安排徐某在周某某休息时多次顶岗,继续执行“口水油”的过滤、提炼和熬制工作。
据统计,该店在一年时间内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的涉案金额共计256,605.13元。
检方起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
高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王某某、刘某等人明知回收、提炼并销售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检察机关向高新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5人获刑,罚金52.5万元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周某某、李某某、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持续时间约一年,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 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2. 并处罚金共计52.5万元;
3. 责令涉案餐饮店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
法律警示:“口水油”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法院指出,顾客食用后回收、过滤、熬制再销售的火锅废油,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长期食用此类“口水油”不仅可能引发急性食物中毒,更存在致癌等严重健康风险,对人体危害极大。餐饮从业者应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白冰 UN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