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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85万为小两口购房,小夫妻离婚该不该还款?法院判决

来源:创艾特资讯网   作者:娱乐   时间:2026-07-17 05:08:51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房小夫妻究竟是出资表达祝福的“赠与”,还是小两期待回报的“借贷”?近日,赵先生夫妇将儿子与前儿媳诉至法院,口购款法要求偿还85万元购房借款,离婚但延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不该还

案件背景:三年五次借条,院判总额85万

小赵与小刘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小区房屋。父母房小夫妻在婚姻存续的出资三年间,小赵先后五次向父母(即赵先生夫妇)出具借条,小两累计借款85万元。口购款法

关于款项交付方式,离婚小赵承认收到该笔资金用于购房。该不该还其中,院判60万元由赵先生当日从银行取现后存入小赵银行卡;其余款项,父母房小夫妻赵先生夫妇主张部分为银行取现,部分为家中自有现金直接交付。

房屋登记在小赵、小刘二人名下,一直由小赵占有使用并负责偿还贷款,小刘从未在此居住。值得注意的是,房屋装修期间,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

争议焦点:离婚后的债务追讨

小两口离婚后,赵先生夫妇提起诉讼,主张该85万元系小两口为购房所借,要求二人各偿还42.5万元。

  • 小赵态度:同意父母诉求,认可85万元性质为借款。
  • 小刘抗辩:不同意还款。她主张这是婚房,对签订借条一事不知情。由于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首付款由赵先生出资,她认为这属于父母的赠与行为

法院判决:认定为赠与,驳回诉请

针对“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核心争议,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缺乏借贷合意:在婚姻存续期间,赵先生夫妇向小赵提供资金用于购房及装修,且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基于父母子女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无法认定小刘存在借贷合意。
  2. 分居事实佐证:庭审中,小赵陈述借条未让小刘签字的原因是出具借条时二人已分居。
  3. 举证责任未达标:在赵先生夫妇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款项系出借给小赵、小刘两人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该款项为赵先生夫妇对小两口的赠与

因此,法院不支持赵先生夫妇要求儿子、前儿媳每人偿还42.5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法律如何界定父母出资性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法官指出:

  • 有约定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房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
  • 无约定看综合因素: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核心法律提示

  1. 推定原则: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若性质约定不明,法律优先推定为赠与而非借款。
  2. 举证责任: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即父母),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夫妻双方均具有借款合意(如共同签字、明确转账备注等),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
责任编辑:齐汝钰 UN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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