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执后前妻携儿坠水窖溺亡 男子一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予刑事处罚但赔偿10万,称自己已上诉
核心摘要:
贵州威宁男子吴先生因家庭矛盾与前妻余女士发生争执,争执致人余女士抱1岁幼子欲跳水窖自杀。后前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短暂离开,妻携期间母子二人坠入水窖溺亡。儿坠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先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水窖死亡上诉鉴于其有自首及施救情节,溺亡男审免予刑事处罚,被判但需赔偿死者父母10万元。过失吴先生认为关键证据(短信)未被采纳,免予且自身已尽劝阻义务,刑事已提起上诉,处罚偿万称自请求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但赔
案情回顾:争执升级,己已母子坠窖
1. 背景:离婚复婚,争执致人矛盾再起
吴先生(36岁,后前威宁县教师)与前妻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但随后和好并同居。悲剧发生在离家百米处的水窖旁,当时小吴年仅1岁多。
2. 事发经过:长达7小时的僵持
-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父母家,因孩子哭闹,余女士辱骂吴先生,双方发生争执、抓打。
- 自杀威胁:余女士抱小吴走向水窖,扬言跳水窖自杀。吴先生立即劝阻,并试图联系余父(余某)前来劝解,但遭拒绝。
- 凌晨僵持:8月6日凌晨0时至5时,余女士抱子坐在水窖井盖上与吴先生僵持。期间,吴先生多次往返家中与水窖处。
- 关键细节:
- 吴先生曾搜索“夫妻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是否有责”。
- 凌晨4时34分至5时1分,吴父打电话请余父劝解未果,通话中吴父指责余女士,引发余女士反驳。
- 移开井盖:在吴先生回家期间,余女士移开水窖盖子。吴先生返回发现后再次阻止,余女士抢先抱子坐于移开的井盖上继续僵持。
- 溺亡时刻:凌晨5时许,吴先生离开回家停留约10分钟后返回,发现母子已溺入水窖。亲属合力打捞送医,8时07分两人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论为溺水死亡。
一审判决:过失致人死亡,免刑但赔偿
1. 法院认定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
* 罪名成立:吴先生作为共同生活成员及孩子父亲,在争执后余女士明确表达轻生念头时,已预见溺亡风险,但因过于自信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从轻情节:
* 余女士系成年人,自杀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
* 吴先生事中进行了劝阻,事后积极施救。
* 案发后吴先生主动到案并供述主要事实,认定为自首。
* 民事赔偿:驳回余女士父母92万余元的索赔请求,酌情判决吴先生赔偿10万元。
2. 争议焦点:关键证据未被采纳
- 吴先生主张:事发前(5时14分)曾向父亲发送短信,内容暗示“只要父亲说对不起就回家”,证明当时余女士情绪已缓和。
- 法院认定:经数据恢复,吴先生手机中未发现该短信。因吴先生及其亲属拒绝提供吴父手机进行数据恢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短信存在,故不予采信。
当事人回应:已上诉,称无罪
1. 上诉理由
吴先生于6月26日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并驳回民事赔偿。主要理由包括:
* 证据瑕疵:关键短信证据在庭审质证后未被采纳,且一审存在有罪推定。
* 生理极限:从晚10点至凌晨5点,吴先生进行了长达7小时的高强度精神紧绷劝说,体能、判断力和思维能力严重下降,不能以正常状态苛责其离开期间的疏忽。
* 因果关系:争执与对方自杀无直接因果关系,吴先生已尽到合理劝阻义务。
2. 律师观点
代理律师指出:
* 一审首次开庭时曾出示接收短信的手机(吴父手机),但因设备老化,二次开庭时无法恢复数据,法院据此认定证据无效,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 吴先生离开的10多分钟不应被完全归责于其个人,需考虑其长时间劝说后的生理极限。
案件现状
- 吴先生状态:案发后被刑拘15个月,后取保候审。目前未执教,仅领取基本工资。
- 法院回应:威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确认一审判决及吴先生递交上诉状的事实,表示判决结果详见判决书。
注:本案二审结果尚未公布,最终责任认定以二审法院判决为准。








